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威远县荣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8229N,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25号2栋5楼509、510、511、512、513。
法定代表人:汤镇。
被执行人:威远县荣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2705856,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南大街2号附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民初84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远县荣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执行中,分别于2022年1月至3月共计3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威远县荣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车辆、国土、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威远县荣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伟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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