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花城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25号2栋5楼509、510、511、512、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822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花城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花城新区干坝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3T3Y6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花城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城景观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1)川0411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兴旺公司于2022年4月6日自愿撤回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兴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1)川0411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75元(已减半),二审案件受理费27950元,减半收取13975元,均由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