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吴伊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王**,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6日、11月10日共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名下无房产。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先乐、向捷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谈话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1457548.17元(利息暂未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57548.17元(利息暂未计算)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喻 翔
代理书记员  谢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