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恢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
法定代表人:吴伊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3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于2021年6月7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余额,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通过电话谈话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1581174.4元(利息暂未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81174.4元(利息暂未计算)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3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喻 翔
代理书记员 谢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