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恢939号
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楠竹山。
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关县翠华镇南门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高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湘030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12月14日,本院向申请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2023年2月9日、3月6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台云CX××**车辆,现控制不到该车辆,处置存在障碍。2023年1月5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3日委托大关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以面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3年3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322850.7元(货款27.5万元、利息20497.57元、**履行利息18143.13元、案件受理费2710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4480元)。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大关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