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靖边县涌泉居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辖83号
原告: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西木头市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靖边县涌泉居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统万路中段。
法定达标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边县涌泉居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资金人民币1001118.4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资金已经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20134.21元,以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其他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此支付的其他费用28450元,包括聘请律师费用等;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以及其他另外三家企业于2014年6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签订“联保协议”。2015年6月30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北大街支行依约在原告保证金账户扣划资金代偿贷款。代偿后,原告多次追偿资金,均被被告推脱等等,故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偿还了银行借款,因此原告系被告债权人。因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西木头市77号,属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于2016年5月5日裁定将本案移动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6年7月5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联保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载明“债权人”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该支行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该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不应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涉案《“联贷联保”合作协议》中不仅约定追偿权利,还约定争议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债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将本案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