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余某与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02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重庆市渝**人,住重庆市渝**。
授权委托人:***,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402民初7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5000元,受理费2427元,执行费1661元,以上标的已执行3575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证券和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玖建长青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有少量存款,本案依法扣划3575元,公司名下再无其他有效财产,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