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7230号
原告:成都名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三界镇春山村八组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43115694A。
法定代表人:徐自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诚公冯***(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城南大道海河公园大成明珠花园B幢3**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8844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美姑县会议中心二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655100203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名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臻**实业有限公司、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名木***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名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00元,减半后计收2,253.50元,由原告成都名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