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新安大道与龙舒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53141Q。
法定代表人:王发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耘枫,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B区综合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367073846。
法定代表人:刘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大文,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大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皖1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006100元、迟延履行利息及相关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11月11日冻结刘大文名下所有的一个支付宝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2、2021年11月16日冻结刘大文名下所有的一个微信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3、2021年11月11日冻结刘大文在中国银行六安佛子岭路支行尾号9900银行账户、在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尾号6202银行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政务区支行尾号5079银行账户、在工行安徽省六安分行梅山路支行尾号2513银行账户、在交通银行六安分行营业部尾号5437银行账户、在工行安徽省合肥繁华大道支行尾号2445银行账户、在工行安徽省六安分行梅山路支行尾号6771银行账户、在光大银行合肥皖江路支行尾号0004银行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尾号3619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壹年;4、本院对***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大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刘大文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学文
审判员  鲍 杰
审判员  张 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卫 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