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执3856号
申请执行人:***居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龙。
被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新安大道与龙舒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发文。
申请执行人***居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3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民终3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关强
审判员 谢长永
审判员 周成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