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2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住安徽省六安市三十铺镇金寨路与蓝溪路交界处东北侧徽商银行(0564-3361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27991686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远,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新安大道与龙舒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53141Q。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苏格,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业双,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发文,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29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