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6180785H。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新安大道与龙舒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5314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黄迎,女,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广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柱路339号金星商业城二期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1073367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黄迎、安徽广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547270.03元,执行费80947元。2021年5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黄迎银行存款119208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2执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