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复17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濉溪恒瑞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女贞西路与海棠路交叉口东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1号投资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濉溪县恒瑞电动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芜产业园区银桦路东安置房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新安大道与***交口。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濉溪恒瑞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濉溪恒瑞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停止评估、拍卖濉溪恒瑞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股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濉溪恒瑞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濉溪恒瑞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公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 霖
书 记 员 闫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