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26号
原告:利辛县晨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人民北路七彩名城。
法定代表人:江录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润尔凯旋府1#2#楼110铺210铺。
法定代表人:娄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成龙,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利辛县晨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晨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辛县晨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史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