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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博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24676号
原告:上海派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明军。
原告上海派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博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4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