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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111号 原告: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 被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 原告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网讯公司)与被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邦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艺网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1600元:2.三被告以81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4日,原告花81600元购得六瓶茅台酒为2013年份精品茅台酒用于收藏,并通过被告一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寄出。始发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泰河园七里小区,收货地为海南省海口市怡景苑小区,货物保价为81600元,保价费为408元,运费共计482元。收件人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以上货物,当面验收时,发现六瓶茅台酒有五瓶破损,一瓶外包装毁损,已无法收藏,后原告向北京德邦公司、德邦物流公司电话告知并要求理赔。北京德邦公司、德邦物流公司告知原告,本运单由太平洋公司承保,要求原告填写索赔申请,由太平洋公司理赔,但太平洋公司拒绝正常理赔.后经原告向三被告发送律师函,三被告均拒绝理赔综上所述,三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且其在原告保价,并支付保价款的情况下,违背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赔偿全部损失。 北京德邦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原告起诉状可知,涉案单号:DPK200068753687,托运人为顾某,发货联系人顾某,联系电话134XX****XX,托运人顾某为本次运输合同的缔约方,原告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无权向北京德邦公司适格主体索赔。二、发货人未对涉案货物的包装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北京德邦公司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货物出险后,保险公司即委托上海鼎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查勘,公估公司反馈涉案货物茅台酒的盛酒容器为易碎陶瓷瓶,陶瓷瓶的外包装用的是长方体的纸盒,纸盒按照3*2排列竖直装在纸箱中,箱内未放置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纸盒与纸箱之间存在较大的空隙,在无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的情况下,运输途中箱内极易发生碰撞、挤压,也是本次货损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双方合同《电子运单服务条款》明确约定:3.2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碎易损、易泄漏、易腐蚀等),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运输。2.5特别提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2.5.1您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但外部无法发现。北京德邦公司认为发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货物的包装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其对货损的发生存在过错,属于合同2.5条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北京德邦公司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赔偿责任主体,若认定该案件不属于免责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北京德邦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该货物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本案涉案货物已经在太平洋公司投保81600元,因此应当由太平洋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北京德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在不影响上述答辩意见的情况下,若认定北京德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约定从约定,德邦(此处指适格主体)也不应当赔偿原告诉状所请81600元,而是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保价理赔规则,参考保价81600元,在保价范围内赔偿其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首先,下单界面明确提示“未保价物品最高赔付3倍运费”。其次,德邦在在下单界面设置了强制阅读的流程,且强制阅读项目必须下拉到最后浏览完毕才能下单。最后,合同中的赔偿标准部分与其他内容对比明显加粗、标红,明确提醒,以合理方式尽到了明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2.2条:当托寄物价值超过1000元时,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寄件时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向德邦如实声明:如您未声明并保价,视为价值不超过1000元。2.3条:若您未选择保价:①国内运输(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则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不含保价等增值服务费用的)的5倍以内;非月结客户在在对应基础费用的3倍以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2.4条:“若您已选择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者等于声明价值时,托寄物全部损毁或灭失,本公司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综上,北京德邦公司尽到了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等法定义务,该条款应为有效。因此,北京德邦公司应当在保价范围内,按照破损比例赔偿原告。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来看,涉案货物为茅台酒,总计一箱6瓶,其中5瓶破损,1瓶未破损,在保价81600元范围内赔偿该5瓶酒的实际损失。但是在诉前理赔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和发票均是在7月24日快递寄出之后的,无法确定该涉案货物实际价值,且根据京东电商平台搜索的同类精品茅台酒销售价格可知,京东平台销售的茅台酒,单瓶价格在1300元—7500元不等,整箱20000元-47000元不等。且保险公司上门定损,综合认定5瓶酒损失价值21000元(单价4600元),一瓶外包装损失100元,总计21100元。五、关于利息损失和律师费2万元,无论是从合同约定,还是法律依据,都不应由北京德邦公司承担。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1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但不承担对托寄物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其次,承运人对不能预见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原告所谓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并非承运人所能预见到的也无合同支持,因此北京德邦公司或适格主体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德邦物流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原告起诉状可知,涉案单号:DPK200068753687,托运人为顾某,发货联系人顾某,联系电话134XX****XX,托运人顾某为本次运输合同的缔约方,原告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无权向适格主体索赔。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涉案单号DPK200068753687,托运人为顾某,承运人为北京大兴旧忠桥经营分部,该部门属于北京德邦公司经营网点。案涉货物托运的公司及货物发出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但是德邦物流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业务也是在上海区域范围内,德邦物流公司从未在北京设立过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也无任何经营场所,德邦物流公司也没有接受过原告承运货物的委托,也从未和原告有过业务往来,德邦物流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发货人未对涉案货物的包装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德邦物流公司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货物出险后,保险公司即委托上海鼎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查勘,公估公司反馈涉案货物茅台酒的盛酒容器为易碎陶瓷瓶,陶瓷瓶的外包装用的是长方体的纸盒,纸盒按照3*2排列竖直装在纸箱中,箱内未放置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纸盒与纸箱之间存在较大的空隙,在无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的情况下,运输途中箱内极易发生碰撞、挤压,也是本次货损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双方合同《电子运单服务条款》明确约定:3.2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碎易损、易泄漏、易腐蚀等),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运输。2.5特别提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2.5.1您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但外部无法发现。德邦物流公司认为发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货物的包装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其对货损的发生存在过错,属于合同2.5条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北京德邦公司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关于赔偿责任主体,若认定该案件不属于免责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与太平洋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该货物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本案涉案货物已经在太平洋公司投保81600元,因此应当由太平洋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德邦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五、在不影响上述答辩意见的情况下,若认定北京德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约定从约定,德邦(此处指适格主体)也不应当赔偿原告诉状所请81600元,而是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保价理赔规则,参考保价81600元,在保价范围内赔偿其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首先,下单界面明确提示“未保价物品最高赔付3倍运费”。其次,德邦在下单界面设置了强制阅读的流程,且强制阅读项目必须下拉到最后浏览完毕才能下单。最后,合同中的赔偿标准部分与其他内容对比明显加粗、标红,明确提醒,以合理方式尽到了明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2.2条:当托寄物价值超过1000元时,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寄件时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向德邦如实声明:如您未声明并保价,视为价值不超过1000元。2.3条:若您未选择保价:①国内运输(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则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不含保价等增值服务费用的)的5倍以内:非月结客户在在对应基础费用的3倍以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2.4条:“若您已选择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者等于声明价值时,托寄物全部损毁或灭失,本公司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综上,尽到了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等法定义务,该条款应为有效。因此,应当在保价范围内,按照破损比例赔偿原告。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来看,涉案货物为茅台酒,总计一箱6瓶,其中5瓶破损,1瓶未破损,在保价81600元范围内赔偿该5瓶酒的实际损失。但是在诉前理赔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和发票均是在7月24日快递寄出之后的,无法确定该涉案货物实际价值,且根据京东电商平台搜索的同类精品茅台酒销售价格可知,京东平台销售的茅台酒,单瓶价格在1300元—7500元不等,整箱20000元-47000元不等。且保险公司上门定损,综合认定5瓶酒损失价值21000元(单价4600元),一瓶外包装损失100元,总计21100元。六、关于利息损失和律师费2万元,无论是从合同约定,还是法律依据,都不应由德邦物流公司承担。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1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但不承担对托寄物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其次,承运人对不能预见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原告所谓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并非承运人所能预见到的也无合同支持,因此德邦物流公司或适格主体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洋公司辩称:一、博艺网讯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涉案货物的起运时间为2021年7月24日,而博艺网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之《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的款项支付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同时,博艺网讯公司就涉案货损向答辩人申请理赔时提供的《送货单》上的日期也是2021年7月26日,时间上不符合逻辑。博艺网讯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为涉案货物货主的凭证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就涉案货物,太平洋公司承保的是陆运一切险,而非责任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货物即涉案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非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责任。并且,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德邦物流公司之货主,而博艺网讯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为涉案货物货主的凭证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因此博艺网讯公司不具备直接向太平洋公司索赔的基础,被博艺网讯公司并非为本案适格原告。二、本案博艺网讯公司提起的是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中,涉案货物交由德邦快递承运,且涉案货物由答辩人太平洋公司承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火车、汽车)》。现博艺网讯公司提起的是运输合同纠纷诉讼,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发货人未对涉案货物的包装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答辩人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火车、汽车)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德邦快递《电子运单服务条款》3.2条款规定:“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碎易损、易泄漏、易腐蚀等),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运输。”而根据《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0346-2006)4.2.3条款规定:“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宜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涉案事故发生后,太平洋公司即委托上海鼎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查勘,从公估师查勘时拍摄的照片显示:涉案货物茅台酒的盛酒容器为酱色陶瓷瓶,而陶瓷瓶为易碎易损品。陶瓷瓶的外包装用的是长方体的纸盒,纸盒按照3*2排列竖直装在纸箱中,此外,照片中并未显示箱内存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而从第三张查勘照片可知,纸盒与纸箱之间存在较大的空隙,在无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的情况下,运输途中箱内极易发生碰撞、挤压,从而导致货损发生。太平洋公司认为发货人未对涉案货物的包装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其对货损的发生存在过错,故答辩人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太平洋公司认为,博艺网讯公司要求太平洋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四、在不影响上述答辩意见的情况下,若认定太平洋公司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的话,答辩人也仅以赔偿20790元为限。首先,博艺网讯公司按照单瓶茅台酒为13600元的购买单价作为索赔单价没有依据,应当按照公估师市场询价的每瓶4600元核定。根据博艺网讯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的款项支付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同时,博艺网讯公司就涉案货损向答辩人申请理赔时提供的《送货单》上的日期也是2021年7月26日。但是,事实上,涉案货物的起运时间为2021年7月24日,时间上不符合逻辑。此外,《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仅显示了销售货物为“酒”,数量为“一批”,而没有体现酒的种类以及酒的数量。被答辩人提供的相关价格(价值)凭证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故答辩人认为就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货物单瓶茅台酒的购买单价为13600元。此外,酒的第一属性是饮用,而非收藏,故单价应当按照公估师市场询价的每瓶4600元核定。其次,太平洋公司的保险责任应以赔偿20790元为限。通过对涉案货物进行查勘,收货人***和公估师共同确认:涉案货物送达目的地时,共有5瓶茅台酒受损、1瓶茅台酒包装损坏。如上所述,应当按照单瓶茅台酒为4600元的购买单价计算受损的5瓶茅台酒;按照100元赔偿包装损坏的1瓶茅台酒,即涉案货物定损金额应为23100元(4600*5+100=23100元),而非81600元。另外,根据涉案保单中关于免赔额的约定:“易碎货品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在不影响前三点答辩意见的情况下,若认定太平洋公司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的话,太平洋公司也仅以赔偿20790元(23100-23100*10%=20790元)为限。博艺网讯公司诉请的利息及律师费不属于太平洋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博艺网讯公司出具《说明》载明“博艺网讯公司需向合作伙伴寄送2013年茅台酒一箱,故委托本公司员工顾某于2021年7月24日购买2013年份生产精品茅台酒一箱六瓶,从北京寄至海南***处用于收藏。顾某的以上行为后果本公司承担。”2021年7月24日,博艺网讯公司的员工顾某通过“德邦快递”寄出,始发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泰河园七里,寄件人为顾某,收货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芙蓉路2号怡景苑4号楼17C,收件人为***,根据运单显示,运单号为DPK200068753687,货物名称为酒,保价81600元,保价服务费408元,基础费用54元,液体通关费20元,费用合计482元,开单时间2021-07-2415:40:06。博艺网讯公司的员工顾某支付了运费482元。北京德邦公司向博艺网讯公司开具了482元的增值税发票。 博艺网讯公司称邮寄的是2013年份精品茅台酒一箱6瓶。博艺网讯公司提交北京中豪泽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泽慧公司)出具的证明“兹2021年7月24日博艺网讯公司向国之醉(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2013年精品茅台酒一箱(六瓶)一事的证明,因2021年7月24日为公休日,国之醉公司会计员工休息无法操作公对公转账,所以让该公司员工顾某先将酒取走,付款和发票顺延至7月26日周一。付款金额81600元。另国之醉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更名为北京中豪泽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博艺网讯公司提交2021年7月26日向中豪泽慧公司(即国之醉(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转账81600元的电子回单以及中豪泽慧公司向其开具的酒的发票金额为81600元。 博艺网讯公司称通过“德邦快递”邮寄的运单号为DPK200068753687货物于2021年7月28日送达并签收。验收是发现六瓶茅台酒已经有5瓶破损,1瓶外包装破损,已经无法收藏。博艺网讯公司提交破损货物照片及涉案货物验收照片,主张货物中有泡沫隔离,但打开时5瓶已经破损。另1瓶包装破损。 2021年7月28日博艺网讯公司在的德邦快递app上申请理赔服务,显示客服已经受理。太平洋公司保险人员到现场勘验。博艺网讯公司提交“公估案件现场勘察清点表”载明“出险时间2021年8月6日,查勘时间2021年8月23日,查勘地址海口市龙华区芙蓉路2号怡景苑4号楼17C,收货人***,规格型号/标识为精品53度,6瓶,损失状况描述5瓶破裂,1瓶红帽、外盒、飘带没有。”博艺网讯公司另提交“现场勘察记录”载明“勘时间2021年8月23日,查勘地址海口市龙华区芙蓉路2号怡景苑4号楼17C,标的物茅台酒,数量6。现场查勘情况:受贵司委托我司立即联系被保险人代表韩先生了解情况,由于疫情,小区不让进,2021年8月23日小区让进,查勘情况如下:有一个纸箱放在门口的杂物间,经打开纸箱检查,纸箱已经打开,变形开裂。纸箱里有一个茅台酒包装,里面有4瓶茅台酒瓶子已经破裂,还有一瓶已经没有茅台酒的包装,另外一瓶茅台酒韩先生放在家里,该瓶酒的飘带、红帽、外盒已经不见。据韩先生介绍,本次是一箱茅台酒(精品2013年1月29日生产),价值81600元,有发票。转账记录。2021年7月28日下午1点左右,快递小哥送货到住址(查勘地址),当时快递小哥说酒好像有点漏,于是我跟快递小哥一起打开包装检查,发现4瓶已经破裂,一瓶瓶口开裂,然后拿起来就破裂,另外一瓶飘带不见,当时的纸箱外包箱已经湿,后跟快递小哥确认后,把纸箱房门口杂物间,由于小区每天都有人进行清洁就拿走了。后来同事给我电话说保险需要看,我再去楼下垃圾桶找回来。”以上公估案件现场勘察清点表和现场勘察记录均有现场查勘人和被保险方/货方的签字。 北京德邦公司与德邦物流公司提交太平洋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货主,2021.7.1-2021.7.31,保险货物项目易碎品、特殊物品,保险金额395972049元。易碎品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0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单明细中包括“运单号DPK200068753687,开单时间2021-7-24,运输路线北京市-海口市,货物为酒。”北京德邦公司与德邦物流公司称2021年10月7日收到太平洋公司定损邮件,载明:单号DPK20006875368出险报案,更新定损金额按照4500元/定损,4600*5+100-2000=21100元。北京德邦公司与德邦物流公司提交京东电商平台该类茅台酒的售价截图,主张价格在每瓶1300-7500元不等,太平洋公司定损较为合理。 北京德邦公司与德邦物流公司提交其电子运单服务条款,显示:2、保价与赔偿2.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但不承担对托寄物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2.2,鉴于德邦无法评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当托寄物价值超过1000元时,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寄件时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向德邦如实声明;如您未声明并保价,视为价值不超过1000元。本公司建议,您在托运托寄物时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选择保价(即“选择等值保价服务”);在托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理赔时,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价值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托寄物真实价值,不足额保价或者超额保价部分都无法获得赔偿。2.4若您已选择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托寄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本公司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托寄物全部毁损、灭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托寄物部分毁损、灭失时,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3.2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是(尤其是易损易碎、易泄漏、易腐蚀等),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运输。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即便本条款中的某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您也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继续执行其他条款。北京德邦公司与德邦物流公司另提交关于电子运单服务条款内容及设置强制阅读的公证文书。 太平洋公司提交公估照片及下单程序在下单寄件时弹出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以及《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主张博艺网讯公司未对涉案货物的包装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第4.2条载明“包装,4.2.3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宜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太平洋公司称其承保的系陆上运货险,不对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太平洋公司提交在博艺网讯公司申请理赔是向其提供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单位博艺网讯公司,2021年7月26日,精品6瓶,合计81600元”。太平洋公司主张送货单的时间是2021年7月26日,而博艺网讯公司起运时间为2021年7月24日,无法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为81600元。 太平洋公司提交上海鼎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就“德邦物流股份有限有限公司2020/07/24精品茅台酒货运险案”出具的公估报告,载明“快递单号DPK200068753687,保险险种陆运一切险,被保险人:德邦物流公司,易碎品,保价金额81600元,出险时间2021年7月24日,出现原因运输途中挤压、碰撞。保单责任成立。索赔金额81600元,核损金额23100元,理算金额20790元。现场查勘:茅台6瓶,2013精品。5瓶破损,1瓶纸盒包装破损。受损原因分析:此次受损的茅台酒在2021年07月24日从北京市大兴区发出,运送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于2021年07月28日德邦物流送到目的地,收货人检查后,发现茅台酒纸箱有水湿现象,打开发现其中5瓶茅台破碎,另1瓶包装损坏。德邦物流取件时快递单并未显示异常,表明当时货物完好,收件时发现有破损,说明货损发生在运输途中。货物从北京市大兴区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运输路程较长,路况复杂,因此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挤压碰撞导致损坏。故,我司认定事故的原因是:运输途中挤压、碰撞。六、保单责任1.本案出险时间是2021年07月24日,在保单约定有效期限内。2.本次出险地点,北京市大兴区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运输途中,在保单运输范围内。3.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二、陆运一切险出包括上列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货物运输中造成挤压、碰撞,属于外来原因,故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保单中约定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4.保单除外责任中无一例条款可以与之对应;5.综上考量,我司认为保单责任成立。七、索赔及损失核定2.损失核定:1.茅台酒(2013精品),报损部分:单价13600元,数量6,金额81600元;核损部分:单价4600,数量5,金额23000元,备注市场询价。2.包装受损,报损部分:0;核损部分:单价100,数量1,金额100元,备注市场询价。合计,报损81600元,核损23100元。八、保险理算,5.保险赔付计算:理算金额=(核损金额-残值金额)×投保比例×(1-免赔率)=(RMB23100.00-RMB0.00)×100.00%×(1-10%)=RMB20790.00。九、公估结论本次事故保险责任成立,我司建议理算金额为20790元。” 博艺网讯公司另提交其与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电子回单及发票。 另查,德邦物流公司系北京德邦公司的100%股东。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主体问题,且顾某在本案中为博艺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出席了本案的庭前会议,博艺网讯公司当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委托顾某运输货物,顾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涉案运输合同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博艺网讯公司承担。北京德邦公司在北京经营,其认可涉案货物由其运输配送,运费应由其收取,故博艺网讯公司与北京德邦公司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北京德邦公司系承运人。另,根据德邦物流公司提交的涉案货物的保单,保单明确载明被保险人为“德邦物流公司之货主”,因此德邦物流公司亦是本案的承运人。故,博艺网讯公司通过小程序或app下单寄件与承运人北京德邦公司及德邦物流公司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博艺网讯公司委托承运人运输酒,且博艺网讯公司对酒进行了保价81600元,并支付了保费408元,运费5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北京德邦公司及德邦物流公司受博艺网讯公司委托,将茅台酒从北京市运输至海口市且快递单左下方明确写明了“名称:酒,保价81600元”,博艺网讯公司提交中豪泽慧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系2021年7月24日在中豪泽慧公司采购精品茅台酒一箱(六瓶)并于当日取走了酒,因2021年7月24日为公休日,国之醉公司会计员工休息无法操作公对公转账所以转账支付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星期一,博艺网讯公司同时提交支付记录与发票。本院认为,博艺网讯公司上述证明的内容符合一般交易规则,该解释符合常理,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购买涉案精品茅台酒一箱(六瓶)花费81600元较为合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其主张的发生损失的金额,根据本案当前证据以及货物签收后的现场查勘记录及公估报告,本院认定,现涉案茅台酒1箱在北京德邦公司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导致5瓶酒破损,另有1瓶酒包装破损,5瓶酒的损失为81600÷6*5=68000元,1瓶酒包装损失结合公估报告的内容本院酌定为500元,因此合计损失金额为68500元。对于博艺网讯公司主张的5瓶酒破损另有1瓶酒包装破损导致包装破损的酒失去了收藏的价值,因此属于货物全部损坏因此损失为81600元的意见超出正常人对于酒的用途的认识,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公估报告载明,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货物运输中造成挤压、碰撞。德邦小程序或app下单过程的公证书可以看出对于客户通过在小程序或app下单的过程中设置了强制阅读《电子运单服务条款》,其中“3.2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是(尤其是易损易碎、易泄漏、易腐蚀等),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运输”条款内容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且“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以不同颜色字体标出,足以引起托运人注意,因此德邦公司尽到了一定的提示义务,因此博艺网讯公司应当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对其托寄物茅台酒提供充分的防护包装,且根据其托寄物的性质,其亦应当提供防护措施。现博艺网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托寄的茅台酒进行了充分的防护包装,防护措施不足亦对导致运输途中的挤压、碰撞具有原因,因此其对于最终运输过程中酒的破损具有一定责任。另,涉案托寄物的运单十分清晰的写明的酒,且写明了保价金额为81600元,金额较高,北京德邦公司在运输配送过程中亦应当知晓托寄物是易碎物尽到足够的注意和防护义务,现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尽到了防护义务,因此其对于酒的破损亦具有责任,故本院酌定托运人应对最终损失68500元承担20%即13700元,承运人应对最终损失68500元承担80%即54800元。 本案中,系博艺网讯公司委托北京德邦公司及德邦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德邦物流公司对于本次货物运输向太平洋公司投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故本案所涉纠纷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故太平洋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德邦公司作为承运人在保价范围内就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太平洋公司应赔付54800*(1-免赔率10%)=49320元,北京德邦公司应赔偿5480元。 对于博艺网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该费用博艺网讯公司与三被告事先并未进行约定,律师费也并非系本案所必然发生的损失,故对博艺网讯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博艺网讯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自本案起诉之日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49320元及利息损失(以493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480元及利息损失(以5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原告北京博艺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6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