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3民初4185号
申请人: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30005321708。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朝阳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2114N。
法定代表人:牛豫海,该公司董事长。
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