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02民初3600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九河西路15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211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