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84财保19号
申请人:成都*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502674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44932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茶店子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44×××21账户上的存款4100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成都*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成都*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茶店子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44×××21账户上的存款4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成都*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平方米的房屋【*(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18187号,业务号2019052900F01291】,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