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与成都川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民初1202号
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25716A。
法定代表人:林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川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50267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川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计539.5元,由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毅
审判员***
审判员黄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书记员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