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4执5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二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维拉特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金星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维拉特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电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24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8085.4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维拉特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台箱式变压器(型号:YBM1250KVA)并予以评估、拍卖,2019年11月16日,买受人以人民币84108元的最高价竞得。对拍卖所得案款,本院在扣除执行费4971元和评估费30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6137元。除上述财产情况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61948.4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