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开发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529号
申请人:东营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郊农场北小区以东东裕家具厂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CP53Y03。
经营者:张金葵,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苏州路2889号凌上新街坊城市综合体2号楼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1725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营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520元,已由申请人东营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