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区昌盛建筑机械租赁站、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26号 申请人:东营区昌盛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北二路北王屋村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QBNU42K。 经营者:***,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苏州路2889号凌上新街坊城市综合体2号楼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1725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区昌盛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立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东营区昌盛建筑机械租赁站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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