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2民初2183号
原告:潍坊永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街与腾飞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绿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华晨国际**流金岁月****。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永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绿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永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永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