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88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联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绿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联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联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联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4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联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54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邱 巍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