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12民初1595号
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许春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街内(中学北侧20米)。
法定代表人:宋彦明,董事长。
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