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12财保31号
申请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春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宋彦明,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长春市双阳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给付被申请人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50000.00元,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双阳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9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