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12财保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春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宋彦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吉011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双阳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9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400000.00元工程款的冻结,本院已解除,后又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剩余550000.00元工程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法院已冻结的被申请人吉林省安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双阳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950000.00元工程款中剩余的5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