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1民初2917号
原告: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即235元,由原告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