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酒类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91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酒类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酒类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酒类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未能按(2018)吉0191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酒类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请求解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酒类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8)吉0191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