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民初02314号
原告: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崔喜贵。
原告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吉林沃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志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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