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上峰高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峰镇。
法定代表人:秦怀,该公司经理。
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上峰高庄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上峰高庄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50000元。因南京市江宁区上峰高庄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上峰高庄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9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5月14日和6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及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450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上峰高庄建筑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伟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