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行终388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负责人蒋丰陵,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负责人**春,局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邹 萍
审 判 员  吴贤奔
审 判 员  王 蓓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叶长华
书 记 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