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74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8264345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锦飞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36345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汤山街道高庄社区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朱倚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木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南京锦飞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锦飞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邓开明
执行员 霍 翔
执行员 刘建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