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祥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64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钢,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祥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20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磊,男,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祥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祥天公司承建徐州市二环北路西延市政工程,后祥天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2016年3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中的U型槽、挡土墙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施工地点在徐州市。原告按约履行施工,后工程投入使用,但二被告拖欠工程款2655617.75元未支付,原告为此诉请给付工程款及利息。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施工的工程名称为U型槽、挡土墙、地下通道U型槽及雨水沟工程,工程地点在徐州市。原告陈述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在徐州市,案涉工程至三环西路为止,没有穿越三环西路继续往西。本院查明,案涉工程所在地之西界的三环西路为本市泉山区与鼓楼区的辖区分界线,三环西路以东属鼓楼区辖区,以西属泉山区辖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本市鼓楼区,故应由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因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文
人民陪审员  胡恒远
人民陪审员  管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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