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终2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33607L。
法定代表人:*报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军,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剑,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建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贾建军于2020年6月30日以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对此,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贾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贾建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贾建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贾建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