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302行审103号
申请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报国。
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0时20分,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新区新西外环巡查时发现,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在206国道半程至神山段(新西外环)沂蒙路至黄官庄村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沿路埋设天燃气管道。管道埋设长度约7KM,深度约1.5米,管道材质为PE管,直径约300MM。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无法出示涉路工程许可手续,系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管道。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鲁临***(04)罚[2019]06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还依法告知了被申请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罚决定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未按处罚决定履行上述事项。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作出的鲁临***(04)罚[2019]06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人作出的鲁临京沪交(04)罚[2019]06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及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30000元,合计60000元,由本院依法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东方
人民陪审员*霜
人民陪审员孟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