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财保1557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33607L。
法定代表人:*报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其已提请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12月7日作出(2018)鲁1302财保15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18年12月18日冻结了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兰山支行账户91XXXX1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2亿元,已冻结1127322.29元)。2019年12月9日,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在本院完成上述续行冻结措施前,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其已撤回部分仲裁请求为由,向本院提交变更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以(2018)鲁1302财保155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续行了冻结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兰山支行账户91XXXX15的银行存款87万元。2020年3月31日,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被申请人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兰山支行账户91XXXX1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