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财保155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33607L。
法定代表人:*报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12月7日作出(2018)鲁1302财保15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区××号楼101、201、301室,××天××号楼404室,××纳××号楼101、201、301、401室,××区××园××号楼1单元102、201、202、302、402、502、601、602,1号楼2单元101、102、202、401、402、501、502、601、602室,1号楼3号楼101、102、201、202、301、302、401、501、502、601、602室,2号楼1单元102、601、602室,2号楼2单元201、601、602室,2号楼3单元601、602室,15号楼1单元201、202、203、2502、2503室,17号楼1单元1701、1702、1703室,17号楼2单元1703室的房产。2020年1月8日,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撤回部分仲裁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诚***××楼××、××、××室,××春天2号楼404室,××纳9号楼101、201、301、401室,××区诚××号楼1单元102、201、202、302、402、502、601、602,1号楼2单元101、102、202、401、402、501、502、601、602室,1号楼3号楼101、102、201、202、301、302、401、501、502、601、602室,2号楼1单元102、601、602室,2号楼2单元201、601、602室,2号楼3单元601、602室,15号楼1单元201、202、203、2502、2503室,17号楼1单元1701、1702、1703室,17号楼2单元1703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