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1228号
原告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荣华
书记员 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