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774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33607L,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东段路**。
法定代表人:李报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云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68297370C,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云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临仲裁字第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已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云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7××**、鲁Q7××**、鲁QK××**号的汽车。因暂未扣押到案,不具备拍卖、变卖条件,本案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42178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