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625号之一
原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33607L),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安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报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7430544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8-1号智慧大厦19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路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皓,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3月6日受理原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