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4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安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报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给流量计加铅封是否构成“实质维修”系专门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对专门性问题,应通过鉴定或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等方式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给流量计加铅封构成“实质维修”并无依据,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否定机械表读数进而否定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燃气数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92元,上诉人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9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