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和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和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真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468号
原告:南京和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国际研发总部园02栋9层B区。
法定代表人:丁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鹭,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伟,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1-504。
法定代表人:毛东方,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和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真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和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和电科技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和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3元,减半收取4946.5元,保全费3620元,共计85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牛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 义
书 记 员 傅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