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能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19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91执119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书 记 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