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异17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男,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少华,男,1983年6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216。
负责人:张成忠,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2号楼2单元2022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忠。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京0101民初1613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恩公司)申请执行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瑞能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摩恩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能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摩恩公司称,我公司依据(2018)京0101民初1613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瑞能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执行后,因瑞能北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被执行人瑞能北分公司是瑞能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请求追加瑞能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摩恩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8)京0101民初16138号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1执5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瑞能公司和瑞能北分公司工商信息材料等作为证据。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瑞能北分公司及被申请追加人瑞能公司均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我院于2018年10月15日对摩恩公司诉瑞能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0101民初161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因瑞能北分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摩恩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以(2019)京0101执555号立案执行。因瑞能北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9年3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瑞能北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4日,系瑞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有案件诉讼、执行卷宗材料及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材料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瑞能北分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摩恩公司申请追加瑞能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京0101执5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