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藕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青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案执行中,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第一,双方同意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共计支付人民币380万元(此款项中包括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全部利息),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2019)青01执恢110号执行裁定书中剩余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向申请人主张。第二、以上约定的380万元被申请人分三次向申请人支付。1、签订本协议后后3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0万元。2、2021年12月15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0万元。3、2022年1月15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18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清偿完毕债务。此次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亦全额缴纳执行费3760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青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