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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2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西鼎成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工业园区道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698512189C。
法定代表人:余国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阳光华府2号楼20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192252。
法定代表人:张成忠,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西鼎成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得知此案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海西鼎成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2执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哈斯巴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旦木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