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德管业有限公司

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山东瑞德管业有限公司、文登市远通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4963号
原告: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南海清岛湾居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隋书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中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乾,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远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东藕湾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韩宝龙,经理。
原告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瑞德管业有限公司、文登市远通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阜昌建设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于赛丽
书记员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