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临兰执字第33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
负责人张海梅,行长。
被执行人临沂恒丰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龙,经理。
被执行人丁志龙,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临沂恒丰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经理。
被执行人张惠,女,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山东天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王文星,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金卡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汉青,经理。
被执行人宋汉青,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临沂金卡诺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恒丰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丁志龙、山东天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惠、王文星、临沂金卡诺肥业有限公司、宋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丁志龙名下的鲁Q-×××××、鲁Q-×××××汽车两辆。
二、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惠名下的鲁Q-×××××、鲁Q-×××××、鲁Q-×××××汽车三辆。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续行查封的期限:两年。
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尤洪国